神木市东梁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会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67129825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张家沟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02
(2024)陕08民终2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太重煤机有限公司
神木市东梁矿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11-26
(2014)台路催字第81号
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神木分公司,台州市彩霞煤炭有限公司,浙江若丰贸易有限公司,神木县东梁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4-03-21
(2023)陕0881民初1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神木市东梁矿业有限公司与太重煤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5-01-24
2025-01-20
(2025)陕0881民初401号
修理合同纠纷
张家口乾达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神木市东梁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2-24
2024-03-28
(2024)陕0881民初288号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胡*、冉*等与高**、神木市东梁矿业有限公司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6-30
2023-06-27
(2023)陕0881民初3036号
合同纠纷
白**、白**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8
2019-03-26
(2019)陕0881民初1305号
劳动争议
刘**与神木县东梁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28
2018-12-25
(2018)陕08民终359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神木县东梁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9-27
2018-08-10
(2018)陕0881执恢9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神木县东梁矿业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海湾洗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8-03
2018-06-03
(2018)陕0881民初2426号
劳动争议
东梁矿业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75291.4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1-30
2017-10-25
(2017)陕0881民初7534号
劳动争议
神木县东梁矿业有限公司与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35614.02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1-30
2017-10-25
(2017)陕0881民初7535号
劳动争议
神木县东梁矿业有限公司与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22668.1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K神木环罚﹝2025﹞119号
擅自将掘进产生的煤矸石倾倒至张家沟村东燕梁小组地块处,倾倒量约320吨。
处罚款叁拾万元整
300000.00元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09-19
2
陕煤安监一罚﹝2025﹞29040号
1.现场检查时实测,矿井43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有长度50m胶带输送机架距离一侧巷帮0.38m;2.煤矿主、副斜井为进风井口,安装了电动防火铁门,现场测试时,防火铁门无法关闭;3.矿井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2025年7月未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维护调较、测试,8月27日现场检查时测试,传感器故障,不能监测粉尘浓度变化,持续显示77.5mg/m3;4.查阅矿井综掘二队作业记录,2025年8月26日中班综掘二队队长陈宏华现场跟班,43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截割作业期间,迎头同时进行巷帮打钻、挂网支护作业,违反了《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九章第八节安全措施中“使用支护装置时,绝对不能启动运行掘进机作业”的规定;5.矿井《防灭火岗位责任制》未编制通风科科长、束管监测工防灭火责任制;6.矿井防治水技术员李广新未参加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三年考核换证,证件已于2025年7月26日过期;7.矿井4201运输顺槽1#隔爆水袋棚第8、16、24、28、44号水袋水量只有额定容量的1/3,未及时补充隔爆水袋中的水量;8.矿井4201运输顺槽3架超前液压支架压力表分别显示为20MPa、15MPa、17MPa,均未达到《42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24MPa的规定;9.矿井《42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井下单体液压支柱与铰接顶梁配合使用,4201回风顺槽端头单体液压支柱未使用铰接顶梁;10.查阅矿井《主通风机维修、检查记录》,主通风机7月、8月未进行检查,无相关记录;11.矿井主通风机装设点围墙门处,长度3米供电电缆脱钩掉落地面水沟内,遭受淋水;12.矿井2025年1月至今未按规定每6个月对中央变电所使用的2台高爆开关断电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整定;13.矿井自然发火束管监测系统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维护,未设置检测标志性气体的报警值;14.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除尘风筒距离迎头10m,与《4301回风顺槽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除尘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m”不符;15.矿井编号为L3、L4的材料车驾驶员安全带损坏无法使用;16.4-3煤东盘区回风大巷(4302运输回风通道口)一处临时水仓未安设防护栏及警示标识;17.14301辅运顺槽密闭墙前巷道帮部浆皮脱落,煤体裸露,未及时补喷;18.43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安设的工业视频摄像头在甲烷传感器前方,不能监视工作面安全监控设施;19.矿井中央变电所杂物室、43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绕道口均使用塑料桶存放油脂,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20.现场抽查矿井兼职救护队自救器使用情况,有1名队员未在30s内完成自救器佩戴,自救器使用不熟练;21.4-2煤辅运大巷150m处顶板离层仪深部读数为0mm,记录牌记录为10mm;22.4-2煤辅运大巷300m处喷雾降尘装置有2个喷嘴堵塞,1个喷嘴不雾化,未及时维护;23.矿井井上消防材料库未配备清水泵;24.现场抽查矿井兼职救护队闻警出动情况,值班小队6人中有1人未进行战前检查准备;25.现场抽查矿井兼职救护队闻警出动情况,兼职救护队集结完毕后未携带备用呼吸器和瓦检器。
1.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二万五千元罚款(¥25,000.00);7.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6.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7.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元整(¥335,000.00),警告。
3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9-05
3
陕煤安监一罚﹝2025﹞29019号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存在不实情况。台帐显示李精华2025年1月16日入井观测了中央水仓和回风立井井底处涌水量数据,人员定位系统显示,李精华当日未到该地点;2.矿井4-3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在用履带式探放水专用液压钻机液压管破损,液压管出现3处2cm*1.5cm保护橡套缺失,内部钢丝承压层锈蚀的现象;3.矿井4-2煤消防材料库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配备泡沫灭火装置,缺少1台局部通风机;4.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未设置4-3煤东盘区运输大巷槽掘进工作面重点区域超员报警;5.矿井4月19日未对4-2辅运大巷临时配电点处一台KBZ-200低压馈电开关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6.矿井4201备采工作面98#液压支架电缆线槽损坏,未及时进行处理;7.4201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向外10m处、50m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8.《东梁矿业有限公司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缺少2-2煤火烧区边界普查相关分析内容;9.4-3煤回风巷580m处一组压风自救装置压力值为2Mpa;10.矿井《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要求机电副矿长每月对地面变电所巡查一次,查阅报表发现2025年1月机电副矿长董复强未进行巡检;11.4201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内设置的防火门安装缺口小于门板宽度,无法安装;12.回风立井防爆盖被一个金属锁紧装置压住,无法打开;13.矿用MYP3×35+1×160.66/1.14电缆检测报告显示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试验抗张强度(红:4.4Mpa,白:4.6Mpa,蓝:4.5Mpa)低于6.5Mpa;1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中未明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由值班矿领导组织全矿井工作人员全部撤出的内容。
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4.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警告。
3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5-07
4
榆税稽罚﹝2025﹞1号
(一)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少缴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之规定, ①你单位职工生活用电属于集体福利,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874.36元,2022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3414.26元,2023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7385.58元。 ②你单位职工宿舍用取暖费属于职工福利,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751.90元,2022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216.44元,2023年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618.82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宿舍楼分摊电费明细计算表;2.“应交税费-电费进项税额”明细账;3.抵扣电费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及发票;4.宿舍楼分摊取暖费明细计算表;5.“管理费用-供暖费”明细账;6.抵扣供热公司供暖费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及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之规定, 你单位于2019年12月8日与神木市新力德(下称新力德)煤矿机械维修有限签订液压支架千斤顶维修合同。你单位于2020年4月向新力德预付300000.00元,于2021年1月向新力德预付300000.00元。期间于2020年5月收到新力德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365004.58元,当月入账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7035.94元。 后由于双方对签订的维修合同产生纠纷,新力德将你单位诉讼至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并于2022年3月31日出具文书达成协议,你单位除预付的600000.00元外,再向新力德支付维修费用5000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4月向新力德以承兑的形式支付500000.00元,新力德收到后退余款2177.00元。故该笔业务总金额应为1097823.00元。 你单位于2022年4月将未付新力德维修费转营业外收入267181.58元但未转出对应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22年4月少缴增值税30737.70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增值税申报表;2.相关付款凭证、收据及承兑汇票;3.2020年取得新力德公司发票相关记账凭证;4.2022年调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记账凭证;5.《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综上,因你单位2021年8月及9月累计期末留抵税额37178.76元,2021年8月及9月应补增值税推至2021年10月份缴纳;2023年4月期末留抵税额72930.97元,2023年4月应补增值税推至2023年5月份缴纳。 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210999.06元。
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部分)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7300元。
273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17
5
陕煤安监一罚﹝2024﹞22064号
1.矿井4-2煤煤仓处存有3个20升塑料桶,桶内盛有润滑油;2.矿井4-2主运输皮带机头至煤仓入口卸载高度为1.8m,机头处未设置防止煤块下落时砸伤人员的防护栏及警示牌;3.4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有5根锚杆外露不足10mm,与掘进作业规程要求不符;4.4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与4-2东盘区带式输送机机尾搭接处未安设照明;5.现场检查时发现,井口检身工未严格执行矿井入井检身制度,对矿方入井人员携带的电子手表未及时发现;6.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7.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中未规定带班人员每月带班下井个数;8.矿井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胶轮车运输,《2024年9月份矿井风量分配计划》中,4-2煤辅助运输大巷仅进行风速验算,未按照同时运行最多2台胶轮车进行核算,增加配风量,实测风量满足需求;9.矿井4-2煤东盘区4201采煤工作面切眼与4201回风顺槽2024年11月20日零点班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期间,未停止盘区内4202运输顺槽掘进作业;10.4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100m处顶板离层,存在约6m2的网兜,未及时加强支护;11.4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第一道除尘喷雾有三个喷头损坏,无法覆盖全断面;12.矿井未严格执行本矿《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管理制度》中“行车不行人”规定,检查期间,出现2次行车又行人的现象。
1.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2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