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奥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也恬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1702KC6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东路226号龙城帝景S3-2商业楼(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吉02民终2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吉林市奥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韩**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0
(2024)吉0211民初31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韩**
吉林市奥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3
2020-07-15
(2020)吉0211民初11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田*
沙**,吉林市奥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4
2020-07-15
(2020)吉0211民初11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田*
吉林市奥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2
2020-07-23
(2020)吉0211民初1193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田*与吉林市奥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5〕02007号
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0月开始经营,2019年安装了电梯,并于2019年6月获取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开始使用电梯,每年进行电梯定期检验,最后一次电梯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定期检验报告复检结论显示复检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6月。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保养期限截止至2023年5月21日。之后受疫情影响,你单位2023年年初至2024年5月14日处于停业状态,定检日期到期后并未进行检验,维保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约,从2024年5月15日起开始重新营业,并从2024年5月15日至6月3日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你单位在2024年6月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停止使用电梯,于2024年6月14日完成了电梯检测,结果为合格,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5年6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开始经营,2019年安装了电梯,并于2019年6月获取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开始使用电梯,每年进行电梯定期检验,最后一次电梯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13日,定期检验报告复检结论显示复检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6月。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保合同保养期限截止至2023年5月21日。之后受疫情影响,当事人2023年年初至2024年5月14日处于停业状态,定检日期到期后并未进行检验,维保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约,从2024年5月15日起开始重新营业,并从2024年5月15日至6月3日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当事人在2024年6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停止使用电梯,于2024年6月14日完成了电梯检测,结果为合格,下次检验(检测)日期为2025年6月。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