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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银花注册资本:363.19618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M4JM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珞狮南路和文荟路交叉口南湖星光时代20层2010室-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8
(2024)鄂0111民初110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
袁**,武汉市智慧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1
(2024)鄂0111民初110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
袁**,武汉市智慧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3
2024-08-30
(2024)鄂0111民初1109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李**
武汉市智慧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袁**,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4
(2024)鄂01民终7499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
武汉金隆盛家居有限公司,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1-25
(2023)鄂0106民初183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
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隆盛家居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6
2022-04-12
(2022)鄂0106民初23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7
2020-10-29
居间合同纠纷
丁**
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8
2020-10-20
(2020)鄂0106民初10504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丁**
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9
2020-10-20
(2020)鄂0106民初10506号
居间合同纠纷
王**
武汉金隆盛家居有限公司,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8
2020-11-16
(2020)鄂0106民初10504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丁**与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隆盛家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8
2020-11-16
(2020)鄂0106民初10506号
居间合同纠纷
王**与武汉大见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隆盛家居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38号
经查,当事人为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预防新冠病毒,于2022年12月12日从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购买了3000人份抗原检测试剂(涉案产品名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为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阳光大道东段3787号,生产批号2212257,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7日,使用期限:2024年08月06日,规格:1人份/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10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359,管理类别:第三类)。上述抗原检测试剂的购进单价为每人份5元,合计15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2日抗原检测试剂到货当天免费分发给90名员工共计720人份,因防疫物资紧缺,应会员强烈要求,为了稳定会员客户,在满足自用的情况下,剩余的2280人份抗原检测试剂,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在其微信小程序“大件会”商城(当事人运营的电商平台)开始上架销售,截至2022年12月21日被本局查获止,共计销售21笔,每笔数量均为40人份,销售数量合计840人份,每笔实收金额均为251.1元,销售金额合计5273.1元,扣除进货成本4200元,获利1073.1元。未售出的1440人份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在“大件会”商城对抗原检测试剂进行下架停止销售。另查明,当事人仅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资格,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方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在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21日期间,当事人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活动,经营抗原检测试剂2280人份,货值金额14312.7元,违法所得1073.1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1440人份;2、没收违法所得1073.1元;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214690.5元。
214690.5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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