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鑫佳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杰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2MABY66B82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七组体育路(骨科医院左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3〕145号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食品流通经营。当事人经营的“泥姜” 于2023年4月10日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0kg/袋,购进单价为245.00元/袋,销售价格:13.96元/kg,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79.2元,违法所得279.2元。当事人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对执法过程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79.2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79.2元。
10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