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盛安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哲 | 注册资本:5.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2MAECABB91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大坡镇十字路口(大坡镇区二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536号
2024年4月22日,榆树市盛安医药有限公司于榆树市天壹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莎普爱思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共5盒,购进价格30元/盒,销售价格35元/盒。执法人员调取商家电脑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显示该药品已于2025年4月7日销售1盒,销售时该药品在有效期内,剩余4盒陈列于销售货架上,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全部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电脑系统中的库存单及销售单,证明该药品销售时未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对照随货同行单核实上述药品产品批号,有1盒产品批号与随货同行单的产品批号不相符。以现场检查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计算,货值金额为140元,因当事人能够证明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之后未售出,所以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2025年6月9日正在销售的4盒莎普爱思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已超过有效期,且未对照随货同行单核实上述药品产品批号,有1盒产品批号与随货同行单的产品批号不相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本案事实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4盒莎普爱思苄达赖氨酸滴眼液);
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