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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旧城镇秀桂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秀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023MA5MPH199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平果市旧城镇兴宁街上15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案[2023]149号
2023年6月19日,本局经现场监督检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池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2023年5月,当事人向一上门推销产品的业务员购进20粒南孚品牌系列电池,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出售。标注生产日期(批次)为2023-03的5号南孚?聚能环4代无汞碱性电池10粒,标注生产日期(批次)为2022-09的7号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10粒。标称生产者和生产商地址均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产品执行标准:GB/T8897.2。5号、7号电池体正极方向标注:“NANFU”、负极标注:“南孚”,“NANFU”和“南孚”的字迹、笔划模糊,电池体上的注意事项字体均较模糊、笔划存在毛剌,字的颜色不是纯白,生产日期和同标纸一起印刷,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较为暗红。上述电池购进价格均为***元/粒,购进货款共计***元;销售价格均为2.50元/粒。截至案发,5号电池已售出2粒、7号电池已售出3粒,违法所得***元。2023年6月23日,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平果市旧城镇秀桂食品店销售的上述南孚品牌系列电池上生产日期数字与正品电池存在差异、电池体上的字体、清晰度与正品存在差异、电池底部聚能环红圈与正品存在差异。辨认结论为:上述南孚品牌系列电池不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其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南孚”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从商标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经销单位采购南孚品牌系列电池的相关证明材料。另查明: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第40077373号;注册人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109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9),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截止);注册日期:2020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综上: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其违法经营额计算为:20粒x***元/粒=***元,违法所得计算为(2+3)粒x(2.50-***)元/粒=***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提取照片、鉴定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2023年7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3〕14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罚款0.00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375万元#
8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2
平市监案字[2023]91号
2023年4月11日,本局经监督检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本局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从平果市多好美批发部购进5瓶海天®烧烤汁和5包荷花®味精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玻璃货柜内对外销售。海天®烧烤汁购进5瓶,购进单价为3.00元/瓶,已销售1瓶,零售价5.00元/瓶。外包装瓶正面标示以下信息:海天®烧烤汁;净含量:230ml;背面标示:配料表、产品标准号、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180114)、贮存条件、产地;侧面标示委托方及地址、受托加工方及生产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价格标签;荷花®味精购进单价为5.50元/包,购进5包,已销售3包,零售价6.00元/包。外包装正面标示品名:荷花®味精,净含量:500克;背面标示:配料、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2019/05/16)、保质期(36个月)、产地、分装商、厂址、贮存方法、手写价格标签。2023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获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4瓶“海天®烧烤汁”和2包荷花®味精,涉案食品货值金额32.00元(计算公式为:5.00元/瓶×4瓶+6.00元/包×2包=32.00元)。因当事人未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记录,因此,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其销售数量无法查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两个品种的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平果市旧城镇秀桂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平果市旧城镇秀桂食品店经营者余秀桂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提取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案字〔2023〕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100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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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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