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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键注册资本:2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81684850283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九井镇直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5
(2021)黑民终1772号
合同纠纷
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
讷河市万里利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1-09-24
(2021)黑民终1772号
合同纠纷
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1-09-24
(2021)黑民终1772号
合同纠纷
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
讷河市万里利达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2-24
2021-02-10
(2021)黑0281行审1号
行政处罚
讷河市自然资源局与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6-05-04
2016-05-04
(2016)黑0281民初1579号
劳动争议
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李**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2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025年1月21日,讷河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吴江、王思文在对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开展全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依法下发了讷消即字〔2025〕第000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经调查,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讷河市九井粮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5500.00元
讷河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1-31
2
讷市监处罚〔2025〕4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初购进并开始使用涉案谷物水分测量仪(型号规格:PM-8188-A,出厂日期:2023年11月,出厂编码号:CD32434,生产厂名:Kett Electric Laboratory Co.Ltd.),主要用于测量收购的谷物粮食水分,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上述谷物水分测量仪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以及《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十一、计量,序号2“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1.使用未检定的或超出计量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的,责令停止使用;2.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 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具体标准: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0元罚款。
500.00元
-
2025-01-16
3
讷市监处罚﹝2025﹞1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
处500.00元罚款
50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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