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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8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桂桃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3ABD947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村前镇财富大道2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4
(2022)赣0983民初323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
粱**
宜春市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43号
当事人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于2025年12月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远瞻路行驶途中车辆覆盖不严,该行为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类第一档,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00);
21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办事处
2025-12-03
2
绍路政罚﹝2025﹞04853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03日22时00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县道官弦线29K400M-700M检查时发现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装载物触地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05
3
绍路政罚﹝2024﹞041497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17日13时24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06(诸店线)店口、诸暨方向K9+080检查时发现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15465.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14
4
绍路政罚﹝2024﹞041495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3月05日13时56分,诸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344(东三环)进城、出城方向K1+260检查时发现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东风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玖拾元整。
13090.00元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14
5
粤惠东交罚﹝2024﹞02297号
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BM361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5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7
6
粤惠东交罚﹝2024﹞02299号
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BM361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立案查处。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4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7
7
粤惠东交罚﹝2024﹞02281号
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BM361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3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2
8
粤惠东交罚﹝2024﹞02280号
高安东亿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CBM361重型自卸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3500.00元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