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树山干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树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L2N64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龙江镇春泽名苑1#楼000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121号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的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龙江县树山干调店使用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2.(龙)市监强制〔2023〕白12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电子秤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树山干调店使用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4.照片1张,证明龙江县树山干调店使用的电子秤未按规定申请周期计量检定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树山干调店有合法营业资质;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树山干调店有合法经营资质;
7.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姜树山身份。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