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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石塘镇灵竹新旺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宝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7MA5M7KMY7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南宁市横县石塘镇灵竹街(韦秀芳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横市监处罚〔2023〕5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从横县校椅昌炫批发部(已另案处理)购进上述被举报商品(法式雪饼),购进数量1件(内装100小包),购进价格60.00元/件,销售价格1元/包,销售数量16包,剩余数量84包,经称重合计5.2kg,获利0.4元/包,因当事人采用非散装称重方式销售,因此以当事人所述按照销售价格1元/包计算上述被举报商品(法式雪饼)货值金额为84.00元,上述法式雪饼无法核查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已出现发黑、长毛等问题,故涉案食品法式雪饼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法式雪饼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经营食品表面发黑、长毛的食品(法式雪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法式雪饼时已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购进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至今未发现产生危害后果,认识态度较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的食品(法式雪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5.2kg法式雪饼);2.处三千元(¥3000.00)罚款。 对当事人购进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5.2kg法式雪饼); 三、处三千元(¥3000.00)罚款。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000.00元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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