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赤水市美伊佳人美容院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笃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1MADC8JNU9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红军大道君豪花园295-297号福乐多超市一楼外租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02012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红军大道君豪花园295-297号福乐多超市一楼外租区从事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活动。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以7280元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祛斑套餐,该套餐包含祛斑4次,充氧护理12次。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10月25日为该消费者提供了祛斑美容服务。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4980元的价格销售安秀翌运送培养基和安秀翌细胞保存液套装给消费者,宣称该套装为修复套,并通过微信向其宣称该套装具有修复功能,指导消费者使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秀翌运送培养基和安秀翌细胞保存液套装标签标识内容为:[产品名称]安秀翌运送培养基,[规格型号]50mg*6支,[预期用途]:用于临床采集样本的转运保存,[储存条件及有效期]采集后的标本应在2-8℃下48小时内送至实验室,如未能48小时送至实验室,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20438;[产品名称]安秀翌细胞保存液,[规格型号]2.8ml*6支,[预期用途]:用于保存、运输取自人体的细胞,仅用于体外分析检测目的,不用于治疗性用途。[储存条件及有效期]请置于-20℃处保存。有效期为2年,并在2年内用完为佳。避免阳光直射。[备案凭证编号]粤穗械备20220166;[生产/注册单位]广州募森药业有限公司。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上述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广州募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运送培养基预期用途为用于临床采集样本的转运保存,细胞保存液预期用途为用于保存、运输取自人体的细胞,仅用于体外分析检测目的,不用于治疗性用途。上述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和产品标识均未标示其具有修复功效。至案发,当事人未能提供祛斑美容服务的祛斑功效证明材料,以及案涉套装具备修复功效的证明材料。 另查明,安秀翌运送培养基标签标示储存条件为采集后的标本应在2-8℃下48小时内送至实验室,如未能48小时送至实验室,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安秀翌细胞保存液标签标示储存条件为置于-20℃处保存。2025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经营的安秀翌运送培养基和安秀翌细胞保存液常温贮存于经营场所货柜中,不符合上述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笃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罗章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8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未按照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4.消费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未按照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行祛斑服务所使用的10头氢氧大气泡(灰色)N仪器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6.案涉安秀翌运送培养基和安秀翌细胞保存液套装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信息2页,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事实; 7.对当事人委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2
赤市监处[2024]02004号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红军大道君豪花园295-297号福乐多超市一楼外租区从事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活动。2024年3月6日当事人从淘宝网络平台上“-姹紫嫣红-”店铺购进郦兰之谜小颗粒海藻面膜1袋,生产厂家:广州莱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210103,重量:2.5kg/袋,生产日期:2024/01/26 截止日期:2027/01/25,进价:111.8元/袋。2023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上述案涉小颗粒海藻面膜系用于当事人店内298元美容服务套餐(洗脸、按摩、敷面膜、毛孔净化)搭配使用,未单独标价,也未对外销售。上述案涉化妆品外包装已被丢弃,该店店长向执法人员展示上述案涉化妆品淘宝店铺商品详情页,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管总局官网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郦兰之谜小颗粒海藻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6041629,备案日期:2016-06-08,生产企业:广州莱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18好微观化妆品创意产业园E栋整栋)已于2018年9月30日注销备案。2024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再次核查,在化妆品储藏室查获上述剩余的案涉小颗粒海藻面膜2.33kg。至案发,当事人经营的郦兰之谜小颗粒海藻面膜货值金额按进货计算为111.8元,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的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笃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本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2份(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1日)、现场照片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化妆品储藏室存放有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数量的事实; 4.淘宝网络交易平台购买记录截图2页、网店产品参数截图2页、微信聊天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来源; 5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的事实;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系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5000.00元
遵义市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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