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桂伍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719436753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东郊凉亭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渝0118民初19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嘉峰彩印有限公司
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从莘县顺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经山东省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鸡-其他副产品(鸡爪)334件,10.5公斤/件共3500公斤,单价150元/件,开始加工生产泡椒凤爪和酱香凤爪进行批发销售。2023年1月16日,生产了“泡椒凤爪”30件(每件20袋,共600袋), 以每件155元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四川的周老板(联系电话19960987281),销售金额4650元。2023年4月10日,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抽取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生产的泡椒凤爪(固形物≥75%)进行检验,抽样基数7袋,抽样数量7袋,备样数量1袋。2023年4月27日,经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此,当事人生产本批次“泡椒凤爪”的货值经额为4650元。 在对该案调查期间,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又收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转来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NJ2023MC1535号,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8日 将检验报告送达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签收,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堆放有生产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的酱香凤爪。经查,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生产了精川牌酱香凤爪30件(每件20袋,共计600袋),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以每件15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付老板娘,销售金额为4650元。2023年5月10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富源县后所镇正兴百货超市进行评价性抽检,抽检了昆明王庆兰烤鹅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0日生产的“精川牌酱香凤爪”,抽样数量8袋,备样数量2袋。2023年6月5日,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此,当事人生产本批次“酱香凤爪”的违法经营额为4650元。 截至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两次检验情况并案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00元;2、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93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