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益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7D82CFXQ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一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市监处罚〔2026〕111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3日生产桶装水共254桶,符合销售标注桶装水为238桶,共销售237桶,1桶为留样品销售价格为每桶3元 ,当事人将上述桶装水于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车山村一社重庆双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销售。2026年5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抽检工作人员一行来到重庆双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抽检工作,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并发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库房内抽取待销售的桶装水7桶,含备样数量1桶,分包封装并加贴了抽检封条,按照当事人的销售价格3元/kg 向其支付抽检物品(桶装水)购置费21元。执法人员现场还向当事人填发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单号编号:GBJ25000000650846648ZX),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抽检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 认。2026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生活超市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2026-03SP050053)和检验报告No:2026-03SP050053。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为耗氧量(以O?计),铅(以Pb 计),总 砷(以As计)等10项。铜绿假单胞菌(计量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样品1:21;样品2:16;样品3:未检出;样品4:51;样品5:44),单项判
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8538-2022(条款 57) 。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
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 如果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
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申请复检的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当事人当面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
人经营场所和食品库房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 2026年5月6日抽检(2026年5
月3日生产)同批次的桶装水1桶,该桶为留样品。3.同批次桶装水共生产
254桶,符合销售标注桶装水为238桶,共销售237桶。据当事人陈述,被抽
检同批次的桶装水除留样1桶外已全部售完,无库存。为此我们认定,本案
中当事人生产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残留超过最大限量要求的桶装水为237
桶, 按其销售价格3元/桶计算,当事人获得销售收入711元为当事人的违法
所得。本案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货值金额为238桶×3元
=714元。综上本案涉案金额为71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11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壹拾壹元整(¥711.00);3、没收违法财物包括不合格批次食品留样一桶 (价值¥ 3.00)。
1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