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泽强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十一第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01MA0R6MNF3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天骄办事处盖亚花园C区6号楼5号[6-7-39-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4〕079号
经查,你(公司)因为“美团外卖平台”将“甘草”、“菊花”、“山楂”、“金银花”上架时未按处方药管理,无需实名制和开具处方,你(公司)负责美团外卖审核的人员没注意,只负责审核了药品名称及价格等信息。故在“美团外卖平台”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甘草”、“菊花”、“山楂”、“金银花”时未实行实名制、未开具处方。你(公司)可以提供“甘草”、“菊花”、“山楂”、“金银花”上游方资质及随货同行单。经询问调查你(公司)上述涉案物品自上架后未销售。
本局认为:你(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未实行实名制,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未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四)及时改正的;”并鉴于你(公司)涉案药品自上架未销售,及时提交整改自查报告,并将涉案药品及时下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2
乌市监罚字﹝2024﹞079号
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未实行实名制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整)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