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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荔波县利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柏利娟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2MA6HU5JU7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甲良镇甲良村吊井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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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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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处罚﹝2023﹞103号
经查实,贵州省黔南荔波县利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电子秤检定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有效期为2023年2月9日,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贵州省黔南荔波县利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电子秤已超过检定周期74天,贵州省黔南荔波县利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子秤的事实; 2.现场检查拍摄图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子秤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子秤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登记注册的事实; 5.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子秤的事实; 6.柏利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柏利娟身份事实和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门面出租合同和门面租用协议书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事实; 8.荔波县市场监管检测检验中心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2023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荔市监罚告〔2023〕1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罚款0.02万元#
200.00元
黔南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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