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凌维盛 | 注册资本:74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3699875635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果市马头镇驮岭屯西北用地(污水处理厂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0-29
(2020)桂1023民初256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李**
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李**
平果市人民法院
2
2020-05-12
(2020)桂1023民初256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李**
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平果市人民法院
3
2019-08-05
(2019)桂1023民初1689号
合伙协议纠纷
黄**
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01
2019-08-12
(2019)桂1023民初1689号
合伙协议纠纷
黄**与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88.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3-19
2018-02-02
(2017)桂1023民初2405号
合伙协议纠纷
黄**与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164.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0-17
2018-08-24
(2018)桂10民终974号
合伙协议纠纷
谢**、黄**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77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8-13
2018-06-14
(2018)桂1023执519号
劳动争议
朱**、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1-10
2017-01-10
(2016)桂10民终1420号
劳动争议
朱**、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6-08-31
2016-03-11
(2015)平法执字第0081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6-29
2016-06-29
(2016)桂10民终534号
联营合同纠纷
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谭**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1-11
2016-01-11
(2015)平民二初字第418号
联营合同纠纷
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谭**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5-06-19
2015-06-19
(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411号
合同纠纷
平果县盛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8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4-09-02
2014-09-02
(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18号
谢**与黄**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百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7日间,当事人血液净化中心未经药品采购审批流程规定多次从广州康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康盛公司)广西联络处获取不同批次,产品包装标识标注“氯化钙(7g),原料厂家:河北华晨药业有限公司”等内容的氯化钙用于患者的血液透析,共计240包。截至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已经使用230包,尚余标注“批号:240413,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9日,有效期:2026年03月,分装日期:2024年08月03日”等内容的10包氯化钙未使用。当事人未按要求对上述药品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025年8月4日我局委托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未使用的氯化钙进行抽样检验,该所于2025年8月8日出具《报告》(报告编号:20250128),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经百色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氯化钙价格是:0.01元/g,当事人使用氯化钙产品货值金额为:16.8元,因当事人没有单独向患者收取氯化钙的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广州康盛公司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广州康盛公司在广西设有联络处,联络处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区科园九路2-1号神龙大夏1203,广州康盛公司广西联络处无营业执照、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证实,广州康盛公司没有生产、分装及销售氯化钙产品。广州康盛公司广西联络处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当事人使用的氯化钙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行为;当事人使用氯化钙药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药品包装标识有关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行为;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广州康盛公司广西联络处获取氯化钙,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当事人没有对涉案氯化钙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因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使用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行为和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药品的行为属于客观上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的法条竞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和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进行处罚。
处货值金额16.8元5倍的罚款,即罚款84.00元。
以上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为:
一、没收氯化钙(7g/包)10包(已作为检验样品);
二、处以10084.00元的罚款。
10168.00元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