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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汤浦贝尔丹童装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海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9CF2B8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舜源路125号(胡氏制冷配件厂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05
(2023)浙0502民初39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区汤浦贝尔丹童装厂
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916号
绍兴市上虞区汤浦贝尔丹童装厂生产销售的童装1(品名:五线M标裤;商标:贝尔丹威;规格型号:120/53)和童装2(品名:拼接AW裤;商标:贝尔丹威;规格型号:90/47)在我局组织的2024年度绍兴市上虞区婴幼儿及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线上专项执法抽查中,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检测,被判为不合格,其中童装1不合格项目为“耐湿摩擦色牢度”、“纤维含量”、“绳带要求”,童装2不合格项目为“绳带要求”。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童装的检验检测报告[童装1:编号(2024)FHAB00038、童装2:编号(2024)FHAB00036]并告知其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经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上述被抽检童装的同批次产品,执法全程由当事人实际负责人邱某某全程陪同。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分别生产童装1(品名:五线M标裤;商标:贝尔丹威;规格型号:120/53)145条、童装2(品名:拼接AW裤;商标:贝尔丹威;规格型号:90/47)130条,均通过抖音网店“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酷子拼吧童装网店”和“绍兴市上虞区汤浦媚儿童装网店”进行线上销售,售价均为24.9元/条。截至我局抽检之时,当事人库存童装1:51件,童装2:28件,未在抽样后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计货值金额1967.1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舒某某与“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酷子拼吧童装网店”经营者邱某某为翁媳关系,与“绍兴市上虞区汤浦媚儿童装网店”经营者舒某某为父子关系,上述2家网店均为当事人进行抖音平台销售需要而注册,网店的资金流向、订单处理等实际经营内容均由当事人掌控。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童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的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整改意识较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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