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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韩氏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启东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GW1P87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大黄桥南路689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109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2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诊所治疗室的储物柜中发现有1瓶“修锦堂艾草精油”在使用,以上产品在检查当日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修锦堂艾草精油1瓶。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修锦堂艾草精油1瓶。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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