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玉秀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敬玉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BY0P1H1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旗坡片区管委会库木巴扎社区乌喀路240号金洲汽车城A3-2-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市市监质罚〔2023〕241号
当事人从内地购进了9台商用燃气灶具和1台家用燃气灶具,没有履行进货查验责任,购进的10台燃气灶具均没有熄火保护装置,根据《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该标准中5.2.8.1条款中“熄火保护安全装置,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a)开阀时间≤10s,b)闭阀时间≤60s”和5.3.1.6条款中“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实效时,熄火保护装置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商用燃气灶具应满足《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标准5.2.1.13条款中“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因此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购进的燃气灶具,其中5台猛火灶(小型商用燃气灶)以120元/台购进,1台家用燃气灶(单灶)以75元/台购进,均未销售,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进货销售票据,货值金额共计675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标准的6台燃气灶具;2.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675元;
675.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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