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中旖新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建华 | 注册资本:33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1316134419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锦苑小区5号楼三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2
(2021)粤0305民初410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深圳中港新时代能源有限公司
庆城中旖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中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8-03
(2021)粤0305民初4102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
2021-05-20
(2021)粤0305民初4102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3
2021-05-12
(2021)甘1021民初3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庆城中旖新能源有限公司、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二罚﹝2026﹞17号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一)增值税2022―2024年与陕西盛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天然气发电机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内容:乙方使用自有天然气发电机组为甲方天然气回收项目提供发电技术服务,乙方派出3-4名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保证甲方项目运行需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税率为6%。上述业务实质为出租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应为“建筑服务”,税率为9%。你单位2022―2024年从陕西盛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88351.66元,应作转出处理。2023年,你单位与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施工合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安装施工费”“*建筑服务*工程款”,征收率为3%。经核实合同内容,其业务实质非甲供工程与清包工,税率应为9%。你单位取得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05276.70元,应作转出处理。在检查组2026年5月29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庆市税稽二通﹝2026﹞11号)后,你单位于2026年6月5日、2026年6月8日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完成换开。综上,你单位2022―2024年合计应该补缴增值税293628.36元,其中:2022年72000.00元、2023年165123.06元、2024年56505.30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二项:“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20年、2021年为小型微利企业。你单位2022―2024年应该补缴增值税共计293628.36元,其中:2022年72000.00元、2023年165123.06元、2024年56505.30元。你单位应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82.92元,其中:2022年1800.00元、2023年4857.65元、2024年2825.27元。你单位应该补缴教育费附加5689.75元,其中:2022年1080.00元、2023年2914.59元、2024年1695.16元。你单位应该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793.18元,其中:2022年720.00元、2023年1943.06元、2024年1130.12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二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2.《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5.《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322722.88元,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183848.79元,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27964.26元。检查调增:(1)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从陕西盛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已补开、换开完毕。(2)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2022年:2022年2月71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皮革毛皮制品*包”2039.00元;2022年6月30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洗浴服务”695.51元;2022年8月133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移动通讯设备*华为手机”9999.00元,以上无关支出合计12733.51元,应调减2022年管理费用7640.11元。2023年:2023年3月137号凭证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护肤品”2370.00元;2023年4月50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足浴”640.00元;2023年4月207号凭证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列支“礼金”500.00元;2023年7月36号凭证管理费用/办公费列支“计算机、数码产品”10898.00元;2023年7月156号凭证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礼金”500.00元;2023年7月204号凭证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足浴”2000.00元;2023年11月152号凭证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服装”1905.00元,以上无关支出合计18813.00元,应调减成本及费用16809.00元。2024年:2024年1月61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足浴”990.00元;2024年1月96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生活服务”478.00元;2024年3月32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生活服务”557.00元;2024年3月45号凭证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护肤品”1471.00元;2024年3月107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生活服务”228.00元;2024年3月162号凭证制造费用/招待费列支“生活服务”1520.00元;2024年4月2号凭证制造费用/招待费列支“足浴”638.00元;2024年4月106号凭证制造费用/招待费列支“足浴”678.00元;2024年7月35号凭证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电话手表”13973.00元;2024年8月73号凭证制造费用/招待费列支“足浴”597.00元;2024年9月138号凭证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列支“手机、零食等”17339.70元;2024年10月43号凭证制造费用/招待费列支“生活服务”856.00元;2024年12月110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生活服务”1239.00元;2024年12月128号凭证制造费用/招待费列支“娱乐服务费”2600.00元;2024年12月147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手机”7298.00元,以上无关支出合计50462.70元,应调减费用43391.10元。检查调减:(1)自查阶段,补缴2022年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7.15元、教育费附加16.29元、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0.86元。(2)检查阶段,应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82.92元,其中:2022年1800.00元、2023年4857.65元、2024年2825.27元。检查阶段,应该补缴教育费附加5689.75元,其中:2022年1080.00元、2023年2914.59元、2024年1695.16元。检查阶段,应该补缴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793.18元,其中:2022年720.00元、2023年1943.06元、2024年1130.12元。(3)2026年6月16日补缴2024年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70776.47元,补扣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0824.18元,合计241600.65元。综上,2022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985.81元,应该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597.87元。2023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93.70元,应该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1064.06元。2024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3860.10元,应该补缴企业所得税-30579.02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293628.36元50%的罚款146814.1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482.92元50%的罚款4741.4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661.93元50%的罚款830.97元。
152386.61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