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太平镇百货零售美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金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C1P2H0X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太平镇太平南街1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5〕518号
该超市虚假标注未经有机产品认证销售普通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该超市虚假标注未经有机产品认证销售普通花菜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2
广水市监处罚〔2024〕239号
现已查明,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缺少进货查验记录,只有少许进货发票,缺少“三防”设施。随后我局执法人员下达(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市监当罚〔2024〕TP005号)。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区饮品专柜,发现有“中沃”牌天然苏打水饮品,品名:天然苏打水饮品,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7.15,生产批号2023.07.15KB,贮藏方式:常温避光保存,地点:济源市玉泉特色产业园区中沃大道1号,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1900100143,净含量500毫升,三瓶,现场检查时已经超期,现场照片6张。经复查你单位任然未建立“三防”设施。
调查过程中我局采取强制措施。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整。
2、没收涉案的中沃”牌天然苏打水饮品3瓶。
10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