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荣祥花炮制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琳 | 注册资本:4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37NCBJ2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鹅峰乡布塘村10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1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精品发财炮、型号规格/等级:单个含药量≤0.2克 C级、生产日期/批号:2023-08-08/-、生产单位:万载县荣祥花炮制作有限公司、地址:鹅峰乡布塘村”的产品爆竹,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点火引火线种类、技术要求:点火引火线为绿色安全引线、检验结果:不符合(无绿色安全引线)、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点火部位、技术要求: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结果:不符合(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C级引燃主体时间、单位:s、技术要求:3~8、检验结果: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F/2024070501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部件(点火引火线种类、点火部位、引燃主体时间)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吉祥如意(全红电光炮)、规格型号:爆笑类 单个药量≤0.2g、等级:C级、生产日期:2023.05.24、生产单位:万载县荣祥花炮制作有限公司”的产品爆竹,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项目-标志、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零售包装标志该包含: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名称及地址、含药量(总药量和单发药量)、警示语、燃放说明、生产日期(年月)、保质期。计数数产品应标明数量、检测结果:零售包装标志未标注总药量、生产日期、产品数量、单项判定:不合格;检测项目-引燃装置、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检测结果:引火线试验后脱落、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KW20241789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精品发财炮30件,每件24盘,成本价1.3元/盘,以1.5元/盘的价格全部销售至庐山市家佳福超市,销售金额共1,080元,违法所得144元;生产上述吉祥如意(全红电光炮)18件,每件10盘,成本价1.8元/盘,以2.0元/盘的价格全部销售至枞阳县浮山镇益圣卫平商店(鲍卫平),销售金额共360元,违法所得36元;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18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罚款2,304元;
合计罚没款2,484元,上缴国库。
2304.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2
万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金福鞭炮(爆竹)、型号规格:500型 C级、生产单位:万载县荣祥花炮制作有限公司、地址:万载县鹅峰乡布塘村”的产品爆竹,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技术要求:点火引火线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检验检测结果:点火引火线非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无明显标识、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单位:s、技术要求:引燃时间3s~8s、检验结果:1.0、1.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50208JC01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部件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依据《2025年三明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金福鞭炮(爆竹)50件,每件60挂,成本价64元/件;2025年6月1日,当事人以85元/件的价格将上述金福鞭炮(爆竹)全部销售至福建省尤溪县土产日杂公司,销售金额共4250元。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金福鞭炮(爆竹)是福建省尤溪县土产日杂公司销售至尤溪县源顺烟花爆竹店的。
本案货值金额共计4,250元,违法所得1,050元。
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2、罚款6,800元;
合计罚没款7,850元,上缴国库。
68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3
万市监稽商处罚﹝2024﹞5号
当事人生产侵犯“荣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爆竹产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25,903.3元。
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侵犯“荣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62951.65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