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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弓棚镇五龙大宝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NXTJ8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弓棚镇五龙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6〕122号
榆树市弓棚镇五龙大宝综合商店,负责人李 保,于2010年10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弓棚镇五龙街道,店内营业面积100平左右,主要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2026年1月22日,弓棚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榆树市弓棚镇五龙大宝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店内西侧食品摆放区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超市销售的海天精致料酒,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现场检查发现1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承认销售过期食品事实,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根据调查,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精致料酒”1瓶,售价为5元/瓶,货值为5元,因无法得知到期后是否售卖过该食品,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2026年1月22日,弓棚管理所执法人员到榆树市弓棚镇五龙大宝综合商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店内西侧食品摆放区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如下:海天精致料酒1瓶,生产日期20230216,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无法提供票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对于商家给予警告 2.没收1瓶海天精致料酒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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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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