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吕任蔬菜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602MA0HJRBMX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大运果菜批发市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7
合同纠纷
朔州市朔城区吕任蔬菜经销部
朔州市鑫凯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朔城市监南城罚字[2023]140602220230049号
2023年10月19日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管理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检验报告:NTC202301093250),朔州市朔城区吕任蔬菜经销部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AMJC/20230714637),朔州市朔城区吕任蔬菜经销部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均未能证明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2、2023年10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
3、2023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周济高的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食品安全抽监的不合格“茄子”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
4、2023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吕仁的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食品安全抽监的不合格“茄子”、“辣椒”为当事人经营的食品;
5、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周济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6、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周济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人真实身份;
7、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吕仁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8、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吕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人真实身份;
9、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周济高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证明食品安全抽监不合格“茄子”的进货来源。
10、由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NTC202301093250),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安全抽检食品“茄子”,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由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AMJC/20230714637),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安全抽检食品“辣椒”,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2
朔城市监南城罚字[2023]140602220230511号
2023年4月25日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管理所接到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韭菜的函》(抽样单编号:XBJ23140925192630013ZX),朔州市朔城区吕任蔬菜经销部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4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现场情况;
2、2023年04月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话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023年04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
4、2023年04月25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自然人真实身份;
5、由内蒙古华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XBJ23140925192630013ZX),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安全抽检“韭菜”,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2023年04月25日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址;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上述事实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签字。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