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倪宝根 | 注册资本:50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73686504X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谢家坞村谢坞37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2
(2025)沪0120民初3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黄**,上海诚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6
(2025)沪0120民初38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诚果泵阀制造有限公司,黄**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5
(2022)浙06民终443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柯桥区漓渚镇人民政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9-05
(2022)浙0603民初85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柯桥区漓渚镇人民政府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5
2022-07-19
(2022)浙0603民初628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赏**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人民政府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6
2021-10-29
(2021)浙0681民初2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詹**
徐**,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7
2021-07-08
(2021)浙0681民初2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詹**
徐**,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8
2021-04-29
(2021)浙0681民初2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詹**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徐**
诸暨市人民法院
9
2021-04-09
(2021)浙0681民初2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詹**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徐**,诸暨市山下湖镇枫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诸暨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8
2021-12-02
(2021)浙0681民初2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詹**、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7433.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自然罚决字﹝2024﹞第000045号
当事人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中义村实施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五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26.7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3526.73平方米符合柯桥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2293.0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146530元整;对非法占用883.5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3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65062元整;对非法占用350.1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5013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446605元整。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526.7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3526.73平方米符合柯桥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2293.0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146530元整;对非法占用883.5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3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65062元整;对非法占用350.13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5013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446605元整。
1446605.00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2-12
2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39号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当事人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街道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0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阶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102,55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万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102,550.00)
210255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28
3
柯自然罚决字﹝2023﹞第000055号
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起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国家森林公园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682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1025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657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210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75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576500元整;对非法占用39292.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4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5717040元整;对非法占用893.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78640元整;对非法占用394.2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罚款4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5768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7629860元整。
17629860.00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2-28
4
绍越公(富)行罚决字[2023]03698号
2023年8月1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对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倪家溇村托斯卡纳酒店后山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地的宿舍员工颜家红、蒋小洪、余晓斌三人未办理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经查,三人在该工地宿舍至少居住3个月,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将相关人员信息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至公安机关。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17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对浙江横大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宿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颜某某、蒋某某、余某某三人未办理登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300.00元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富盛派出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