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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顺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广华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3MA54NED65A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金小区4号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斗市监处罚﹝2025﹞1-039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初在从从上门推销的摊贩手中处购买了涉案的电子秤和涉案电子计算器用于经营,涉案电子秤主要用于当事人进行收购废旧物资时进行称重。当事人在购买涉案电子秤时,电子秤出厂铅封或检定封印已拆除。涉案电子秤可通过涉案电子计算器改变称重仪表屏幕显示的数字,具有作弊功能,具体情况如下:将1千克砝码放在涉案电子秤上,电子秤称重仪表屏幕显示1.0,按下涉案计算器的AC键,称重仪表屏幕显示改变为0.5,按下MU键,称重仪表屏幕显示改变为0.6,按下MC键,称重仪表屏幕显示改变为0.7,按下MR键,称重仪表屏幕显示改变为0.8,按下M-键,称重仪表屏幕显示改变为0.9,按下M+键,称重仪表屏幕显示改变为1.0。 当事人因经营规模较小,未建立经营账本,无法提供使用涉案电子秤取得的收入,因此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取得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明,执法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故认定违法所得视为不足3万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法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的电子秤(详见财物清单J202****1211); 二、罚款13000元。
13000.00元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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