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东城区玖鼎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留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81MA434CRQ6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东城区中原路南段西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9-21
2018-04-26
(2018)豫14民初1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东城区玖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57号
2024年12月25日,在我局执法人员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进行的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便利店经营区发现正在销售的规格52%vol 500m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0瓶(批号:851746 18 生产日期:2009/08/05七代五粮液数量2瓶,批号:852141 4生产日期:2013/01/21的七代五粮液6瓶,批号:852172917生产日期:2023/07/14的八代五粮液6瓶,批号:8521455 14生产日期:2022/11/17的八代五粮液6瓶);发现习酒窖藏1988 规格:53%vol 500ml酱香型白酒1瓶(生产批号:1029205044 生产日期:20210618),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票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现场辨认,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拍照取证并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12月25日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打假员人员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编号:川五辨(鉴)NO:5003747号),送辨样品为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样品规格为52%vol 500ml,涉案主体为永城市东城区玖鼎商店 周留党,批号:851746 18 生产日期:2009/08/05的七代五粮液送检数量为贰瓶,批号:852141 4 生产日期:2013/01/21的七代五粮液送检数量为陆瓶,批号:852172917 生产日期:2023/7/14的八代五粮液送检数量为陆瓶,批号:8521455 14 生产日期:2022/11/17的八代五粮液送检数量为陆瓶,辨认/鉴定项目为防伪标识、外包装盒;辨认/鉴定手段为放大镜;辨认/鉴定结论为使用放大镜检验防伪标签、镭射封口标、包装盒、瓶、盖,与我公司相应包装材料印制特征不相符;据此判定:上述样品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
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出具了《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编号:黔习辨NO:JG0002705),样品来源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周留党,样品编号为习酒窖藏1988 规格:53%vol 500ml;生产日期:20210618 生产批号1029205044。鉴定结论为该送鉴酒包装完好,封口标签、防伪标识外观完整,经鉴定: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报局长审批后,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6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杨春丽到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9室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
经查,上述规格52%vol 500m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0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为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上述规格53%vol 500ml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1瓶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为侵犯“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
上述侵犯“五粮液”“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为当事人从个人处收购,52%vol 500m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共购进22瓶,购进价格为500元/瓶,购进金额共计11000元,共销售2瓶,销售价格为880元/瓶,销售金额共计1760元。53%vol 500ml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共购进1瓶,购进价格为100元/瓶,销售价格为300元/瓶,未进行销售。上述白酒均无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及联系方式,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之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票据以及销售台账,根据执法人员在市场进行调研的4份市场价格调查表显示52%vol 500ml 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的市场平均价格为950元/瓶,53%vol 500ml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的市场平均价格为515元/瓶,故52%vol 500m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价格按950元/瓶计算,53%vol 500ml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价格按515元/瓶计算,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141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 500ml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0瓶和53%vol 500ml习酒窖藏1988酱香型白酒 1瓶;
2、罚款42830元。
4283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