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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拉茸江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421059473232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诺西村委会香格里拉路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18
(2019)云3401民初387号
侵权责任纠纷
和**
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迪庆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迪庆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香格里拉市朝圣越野车散客运输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1
2020-07-22
(2020)云民申69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和**、香格里拉市朝圣越野车散客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0
2019-07-19
(2019)云3401民初387号
侵权责任纠纷
和**与香格里拉市朝圣越野车散客运输有限公司、江苏九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22
2019-09-11
(2019)云34民终9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和**、香格里拉市朝圣越野车散客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迪环﹝香﹞罚﹝2025﹞04号
2025年6月19日、6月24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公安通报控制单元CAL ID“网红作弊码”线索,结合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因管理不严格、检查不仔细等原因,在近两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存在4组“网红作弊码”,不同品牌机动车的环检报告上控制单元CAL ID大量一致的情形,4组CAL ID分别为:3I1GK64593720853、6012767GHIJK569A、YZ067LMNOP8345TU、21797GI6HJ6IJJK5。根据线索清单,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你公司在机动车检验检测时对169辆次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出具169份控制单元CAL ID存在异常、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252.6-2016))附录J.6.4.6.2“对每个与排放相关的标定/软件应该设定使用唯一的CAL ID,其中至少有一个字节的数据与其他排放相关标定/软件的设定不同”。因此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机动车的控制单元CAL ID应是不完全相同的,不同品牌车辆检验检测时显示出相同的控制单元CAL ID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3.1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应进行OBD检查”。执法人员据此对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进行筛查,剔除2011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前产的重型汽油车;201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柴油车,最终筛查出的有效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169份。 经调查,你公司对外公示的客运车辆、低速货车环检费用为100元/辆,9座及以下客运车辆安检费用为210元/辆,10座至19座(含)客运车辆安检费用为260元/辆,20座及以上客运车辆、低速货车安检费用为350元/辆;3.5吨以下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10元/辆,安检费用为340元/辆;3.5-10吨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20元/辆,安检费用为450元/辆;10吨以上货运车辆环检费用为130元/辆,安检费用为540元/辆。 2025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要求你公司召回云R34068的长安牌8人座机动车进行检验,该车辆曾于2025年2月27日10时35分在你公司检验合格,报告编号:533401052502271029190016,检验报告中控制单元CAL ID:21797GI6HJ6IJJK5,检测结果为“合格”。本次检测时,执法人员与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均在场证明,检测员正常插入OBD诊断仪后,显示的该机动车CAL ID为:000000000D00,与2025年2月27日检验报告中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调查核实,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6月19日期间,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时出具了169份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19170元(违法所得为机动车环检费用),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对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2.没收迪庆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19,170.00)。
101000.00元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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