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白鹤义桥百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G4KEG1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天台县白鹤镇财贸路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烟处[2025]第27号
2025年2月23日14时51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财贸路18号王委的店铺依法实施亮证检查,当事人王委在场,王委对现场执法人员不申请回避。14时52分,本局专卖人员在当事人王委的仓储内发现卷烟。卷烟共计19个品种43条,其中:利群(软红长嘴)1条、利群(软蓝)4条、中华(软)5条、云烟(软珍品)2条、利群(长嘴)4条、云烟(硬云龙)1条、芙蓉王(硬)2条、娇子(蓝时代)3条、云烟(紫)2条、玉溪(软)3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天子(中支)3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红双喜(硬)2条、中华(硬)1条、利群(楼外楼)1条、红金龙(软蓝九州腾龙)3条、黄金叶(乐途)1条、娇子(X)2条,卷烟条盒包装封装完整。因其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袁滨(11100752007),孙国屏(11100752005)于2025年2月23日于15时26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王委全程陪同并配合接受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 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利群(软红长嘴)1条、利群(软蓝)4条、中华(软)5条、云烟(软珍品)2条、利群(长嘴)4条、云烟(硬云龙)1条、芙蓉王(硬)2条、娇子(蓝时代)3条、云烟(紫)2条、玉溪(软)3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天子(中支)3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红双喜(硬)2条、中华(硬)1条、利群(楼外楼)1条、红金龙(软蓝九州腾龙)3条、黄金叶(乐途)1条、娇子(X)2条,属真品卷烟,卷烟鉴别损耗各0.1条。2025年3月5日,我局将《鉴别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经立案查明,王委,男,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孟家塘村人,现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财贸路18号经营一家卷烟店,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事人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2025年2月初的时候,别人送到当事人王委的店里,当事人王委购入的,购入后放在店里用于销售。购入的价格分别为:利群(软红长嘴)195元/条、利群(软蓝)165元/条、中华(软)585元/条、云烟(软珍品)210元/条、利群(长嘴)195元/条、云烟(硬云龙)155元/条、芙蓉王(硬)220元/条、娇子(蓝时代)55元/条、云烟(紫)115元/条、玉溪(软)205元/条、黄金叶(乐途中支)205元/条、天子(中支)205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350元/条、红双喜(硬)90元/条、中华(硬)385元/条、利群(楼外楼)180元/条、红金龙(软蓝九州腾龙)40元/条、黄金叶(乐途)125元/条、娇子(X)100元/条,进货总额共9395.00元。以上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程度一般。
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并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据复制(提取)单等在卷证明。
2025年4月24日,本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烟处告 [2025]第2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9395元的6%罚款,计人民币563.70元,上缴国库。
563.70元
天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