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文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1MA7ACQTW1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恰夏镇恰夏村委会1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35号
(一)少计收入问题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微信、个人银行卡收取售油款不全部入账的方式,造成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2022年~2024年,你单位通过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款17,786,231.90元,通过易生支付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款355,390.00元,通过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款510,459.00元,利用个人微信收取售油款1,698,785.26元,利用个人银行卡收取售油款298,991.00元,以上账外销售收入合计20,649,857.16元(含税)。其中,将账外收入中的4,290,934.09元转入对公账户并申报纳税。
以上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计收入16,358,923.0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14,476,923.06元。其中:2022年少计收入6,407,893.10元、2023年少计收入4,790,683.76元、2024年少计收入3,278,346.20元。
(二)增值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9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10
2
(塔)应急罚(2023)8号
2023年9月4日,塔城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塔城市中茂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通过调取监控发现2023年9月3日该公司卸油时卸油人员蔡云峰未佩戴安全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塔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