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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宝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小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7MA6DTAG31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燎原社区香山清琴5-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沿烟处﹝2025﹞第005号
2025年01月17日15时02分,沿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安高猛(执法证号为:24060952004)、崔德龙(执法证号为:24060952005)等一行6人在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燎原社区香山清琴5-1(贵州博宝鑫商贸有限公司)田小敏经营场所例行检查市场时,向现场负责人陈政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现场负责人陈政(员工)的陪同下实施检查,经检查该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520627105344,持证人田小敏,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卷烟展示柜台下面柜子里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白沙(和天下)2.2条,贵烟(红中支)4条,以上共计查获2个品牌6.2条卷烟,经执法人员核实,该批卷烟能识别的32位码与当事人许可证号码不一致,部份32码被刮掉,在检查过程中现场负责人陈政(员工)一直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收集固定,当事人田小敏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检查过程中未对在场人、物品造成任何损害,经请示县局领导批准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田小敏及陈政(看店人员)笔录陈述,2024年12月20日,当事人的哥哥送给当事人老公白沙(和天下)2条,当事人老公没有抽就放在柜台里销售,另0.2条白沙(和天下)当事人不知道是从哪里得来的,贵烟(红中支)4条,当事人陈述是自已在烟草公司订的卷烟,因该4条卷烟喷码被刮掉,无法认定,我局对当事人该陈述不予认可。而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截止案发该批卷烟还未销售。因仅有当事人田小敏及陈政(看店人员)笔录陈述,未能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进货小票、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等有效证明,我局无法查明收购该批卷烟的价格,该批卷烟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随机抽样送贵州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别鉴定,白沙(和天下)属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其它卷烟属真品卷烟,鉴别检测报告号:NO:R-ZW5222250200020。因此,该批卷烟涉案金额共计:3400.00元。当事人田小敏的行为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田小敏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物证、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田小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之规定。
该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烟法(2023)3号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15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 5%以上、7%以下(不含)的罚款”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3%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00.00元6%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处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2400.00元47%罚款1128.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白沙(和天下)2.2条作公开销毁。
1200.00元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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