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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逸芯通讯设备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谈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2MA607LEH1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兰亭新都汇壹层兴科大道322号附32号2-1-17A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北市监处字(2023)495号
2023年6月9日,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的维权工作人员书面向我局反映,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兰亭新都汇2-1-17商铺未经苹果公司授权从事经营活动,要求我局依法查处。6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商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登记名称为渝北区逸芯通讯设备经营部,但在其现场有两个“苹果”商标实物,店内摆放有多款苹果品牌系列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盖有“蘭亭新都汇苹果店销售专用章”的空白的和使用过的销售票据,及内容为“蘭亭新都汇苹果店销售专用章”印章一枚(已扣押)。当事人使用苹果公司代号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苹果”图形及相关文字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持有人为美国苹果公司。 “苹果”图形及相关文字系列商标不仅运用在苹果公司手机等电子产品商品本身上,同时也运用于相关销售、维修等服务项目上,还是其公司名称关键词。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从事通讯设备销售及维修,其核准名称为渝北区逸芯通讯设备经营部。当事人主要销售的商品为“苹果”品牌系列手机、电脑及配件,但未经过苹果公司正规授权。 2023年5月底,当事人从网上购进了一款名为“博远神州行”的销售管理软件,并将自己的店铺名称设置为“重庆渝北蘭亭新都汇苹果专卖店”,于6月1日正式使用该软件打印销售单据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当事人还私自刻制了内容为“蘭亭新都汇苹果店销售专用章”的印章一枚,用于加盖销售票据的客户联,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销售凭证。当事人还将其店铺POS机的商户名称和终端名称均修改为:重庆渝北蘭亭新都汇苹果店。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据不仅机打了“重庆渝北蘭亭新都汇苹果专卖店”店名,而且加盖了“蘭亭新都汇苹果店销售专用章”,如果消费者选择POS机刷卡支付,POS单上显示商户名称和终端名称均为:重庆渝北蘭亭新都汇苹果店,加之当事人的店铺确实陈列了大量“苹果”品牌系列手机、电脑及配件,商铺门口还摆放有“苹果”图形商标实物,向消费者营造了其店铺是“苹果”公司官方授权店的形象。 自2023年6月1日至6月13日,当事人以“重庆渝北蘭亭新都汇苹果专卖店”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2780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通讯设备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组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证据组3: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已使用的三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原件(空白的三份)、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已使用的十六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销售记录电子表格(优盘保存)、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实施混淆行为的事实; 证据组4:权利人委托人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明、权利人委托人出具的《未授权声明》及相关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苹果”图形及相关文字系列商标已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在有效期内,持有人为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图形及相关文字系列商标不仅运用在苹果公司手机等电子产品商品本身上,同时也运用于相关销售、维修等服务项目上,还是其公司名称关键词的事实。
责令消除影响
27807.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5
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