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哈密市伊州区华测测绘仪器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新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794LA43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市场四期1栋2号门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58号
当事人于2022年5月8日从成都好攀宜佳电子有限公司购进15台型号为T78的“HPY·J”牌专业对讲机。该产品外包装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有“外观专利产品”字样,产品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进货价为70元/台,销售价90元/台,截至2023年5月24日检查当天,“HPY·J”牌专业对讲机已销售4台,销售价90元/台,销售金额共计360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华测测绘仪器城非法经营额为15×90=13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且商品上未标注专利号,故无法查询。认定该产品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1.责令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HPY·J”牌专业对讲机);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八十元整)。
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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