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弘浩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鹏慧 | 注册资本:3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1MABW43MN4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新城区步行街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223号
现查明,2026年5月起,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绒绒乐母婴用品店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FixXBody元气脆脆”在商品详情页标题内使用了“低卡”的广告用语,该食品外包装上无“低卡”字样,食品标签营业成分表对能量的标注为每份18g(374KJ),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关于“低能量”宣称的要求(≤170kJ/100g)(固体),以上网页的宣传内容由丰城市超越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店铺网页设计和产品描述,并由当事人自行审核网页内容并发布,产品页面广告制作费用26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一款(一)“第一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款 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违法行为不足三次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发布虚假广告的同一媒体以与虚假广告相同的频次进行公开更正等方式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情形下同):(一)首次发布一般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 3 倍以上 3.6 倍以下罚款,采用自媒体、专题讲座、邀请消费者体验等形式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拒绝提供广告合同及价格的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下同)或者结合具体案情及同一媒体、同一时段或版面的广告服务收费价格进行比较而认为明显偏低的情形(下同),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580元整,上缴国库。
858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