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酒探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泽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MA473PGM79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6号13栋1-2层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西)烟处﹝2025﹞第202号
2025年10月31日,接投诉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亚(16010052220),杨劭飞(16010052235),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6号13栋1-2层附1号,查获查获当事人河南酒探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案件,共查获违法违规卷烟黄金叶(天叶细支)1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5条、中华(细支)5条、钻石(细支荷花)5条,合计4个品种26条。该批卷烟存放在商铺柜台内。经检查,该批卷烟32位码与该商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且毁码。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的拉带、钢印、封口包装痕迹、印刷防伪特征等进行鉴别,初步判断为真品卷烟。当事人河南酒探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陈泽坤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河南酒探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案件。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未对当事人的人身、财物造成侵害。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河南酒探商贸有限公司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10102202239),我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4个品种26条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商店购进,现金交易,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其行为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许可证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 情节:违法卷烟(真烟)数量26条,案值18350元。 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豫烟〔2023〕119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较重的违法行为。 处罚(处理)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参照《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豫烟〔2023〕119号)规定,“较重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不超过10%的罚款。 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河南酒探商贸有限公司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西)烟处告[2025]第20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终结,并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4个品种26条真品卷烟违法进货总额18350元9%的罚款,计壹仟陆佰伍拾壹元伍角(1651.5元)。 2、该案件先行登记保存的4个品种26条真品卷烟予以返还(卷烟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
1651.50元
郑州市烟草专卖局西城区直属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