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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俊博参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艳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1MAC63PHW94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滨江东路泰和乾元1号楼1单元17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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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县市监处罚〔2026〕72号
经调查,该款产品为通化市俊毅参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强森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由当事人通过其拼多多网店(授达保健食品旗舰店)销售,但被抽检不合格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当事人重新喷码销售的行为,故本案当事人为通化县俊博参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及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当事人在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情况下,将消费者退回并打开的6瓶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重新包装喷码销售。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该批产品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报告(2026SJC3400-30061ZX))。当事人2026年3月16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6SJC3400-30061ZX),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共销售自行喷码包装灵芝孢子粉6瓶,销售价682.05元,成本75元每瓶,利润共232.05元。
当事人经营重新分装加工的灵芝孢子粉经检验霉菌、酵母项目超出国家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重新包装、喷码、加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产品数量较少,涉案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综上,建议减轻处罚,经集体讨论决定如下: 1、罚款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32.05元。
20000.00元
通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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