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东强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569961316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河南街北亚房地产办公楼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2024)吉0802民初3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4)吉0802民初3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4
(2025)吉0802民初3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白城龙跃建材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2
(2024)吉0802民初3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7
(2025)吉民申1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5-01-15
(2024)吉0802民初3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7
2024-10-31
(2024)吉0802民初3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8
2024-10-16
(2024)吉0802民初34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02-28
(2023)吉0802民初67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邓**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10
2024-01-30
(2023)吉0802民初67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邓**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0
2024-07-12
(2024)吉08民终8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曹**、邓**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08
2024-11-22
(2024)吉08民终1251号
劳务合同纠纷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11-01
2024-08-26
(2024)内0522民初24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毕*、科尔沁左翼后旗巴胡塔苏木人民政府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1
2021-12-30
(2021)吉0284执16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科建设(吉林)有限公司、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税二稽罚(2026)14号
违法事实一: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姜海龙利用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分三次向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次是2020年9月18日,发票代码022001900104,发票号码41740346-41740353,金额合计787,128.71元,税额合计7,871.29元 ,价税合计795,000.00元。第二次是2020年9月21日,发票代码022001900104,发票号码37264602-37264609、41740354-41740357,金额合计1,188,118.80元,税额合计11,881.2元 ,价税合计1,200,000.00元。第三次是2020年9月24日,发票代码022001900104,发票号码37264610- 37264621、41742722,金额合计1,186,138.60元,税额合计11,861.4元 ,价税合计1,198,000.00元。发票内容为建筑用砂、水泥、土。发票是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的,已证实开票方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与你单位无真实货物交易。证据1: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向你单位开具的32份发票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确实取得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2:姜海龙、孙之江、费西洋等笔录,证明你单位确实取得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建筑用砂、水泥、土。经检查发现双方无真实业务发生。证据1:姜海龙、孙之江、费西洋等笔录,证明你单位确实取得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单位利用对公账户22050161693800000447向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对公账户0720109011015200001179汇款三次,共计319,30万元,姜海龙在扣除返点和税额的钱后再将剩余款项3033415.56元汇给费西洋6217000830009649595的账号。实现了资金回流。证据1:姜海龙、孙之江、费西洋、姜岩哲等笔录,证明你单位确实取得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实现资金回流。证据2: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资金回流。(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永吉县双河镇双薇建材商店虚假注册,无任何实际经营,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为你单位开具3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结束后,就无任何经营行为。证据1:姜海龙等人虚开发票案资金、货物、发票流向图,用于证明双方无真实业务发生。综上所述,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16.14万元,税额3.16万元,价税合计319.30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违法事实二:你单位使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成本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244号)《吉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 28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2年-2024年增值税17,356.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14.92元,印花税550.57元,环境保护税2,393.72元、企业所得税796,993.24元的违法事实。
处罚款409,648.87元。
409648.87元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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