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沛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E396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兴平路396号光电大厦17楼1702-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1
(2026)浙0324民初5664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嘉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2
2026-07-08
(2026)浙0324民初5664号
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嘉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3
2025-06-20
(2025)浙0382民初70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4
2022-03-22
(2022)辽13民终7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3-22
(2022)辽13民终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三四医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5-12
(2021)苏0214民初1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协信远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7
2021-05-08
(2020)辽0291民初39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1-04-28
(2021)渝0103民初8738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9
2021-03-23
(2021)辽0502民初500号
合同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11
(2021)川0191民初243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
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537号
2025年11月,当事人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于2025年12月对隶属该公司的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温州永嘉双塔路瓯北置城店使用的两台杂物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期间维护保养费用为4560.00元整。 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对该两台杂物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进行检查,初检结果为合格。 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员工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版本附件C 杂物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该两台杂物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期间当事人员工未对底坑环境和井道照明进行全面维护保养,既在“安全通”APP界面中将全部维护保养工作项目结果划为“√”,表示经过维护保养达到了正常运行和符合规定要求。 2026年5月26日下午,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上述两台杂物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一台杂物电梯(单位内编号:2号)井道照明不正常,照明开关无效;底坑有垃圾,照明开关无效。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杂物梯维保价格清单规定单店单次2梯保养费用为190.00元(壹佰玖拾元整),单店单次1梯价格折算系数为0.7。经核算,单店单次1梯的维护保养价格为133.00元(壹佰叁拾叁元整)。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核算材料,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33.00元(壹佰叁拾叁元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0.00元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2
温瓯市监处罚〔2024〕24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取得电梯维保资质(编号:TS<spanclass="cbz">3333944</span>-2024),已与温州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spanclass="cbz">《免费维护保养合同》</span>,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为温州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并安排电梯维保人员谭某某负责温州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谭某某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024年03月15日谭某某对温州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1台电梯维保时,针对轿厢内维保时,仅修改电梯维保标志上的维保日期和电子维保记录扫码,而轿厢内的维保项目(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都没有维保。根据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该电梯仍处于免费维保期间,14天维保一次,故单次维保费用为每台电梯0元,1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spanclass="cbz">《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spanclass="cbz">《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spanclass="cbz">《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已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第七条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已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