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彦淖尔市猛爱玉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玉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D1ATEP9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环办事处十三街坊永安街渠东巷3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4〕2号
2023年12月5日15时0分,我所两名执法人员在快手平台上对巴彦淖尔市猛爱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玉品商贸企业店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网店在网页中宣称其经营的自然氏润颜赋活抗皱精华液、自然氏润颜赋活爽肤水适用于任何肤质,任何肤质包括普通肤质、敏感肤质等,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者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发现,上述两款产品备案信息中并无适用敏感皮肤的功效宣称,于2023年12月18日制作询问笔录,上述由现场检查和当事人确认和口述获得。
根据我所查明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且检查中经营者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书面提交了陈述书,经营者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我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中减轻处罚情形。
3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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