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承航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56163168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南关区南湖大路18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09
2016-12-09
(2016)吉民申20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西红鱼盆宾馆与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3-23
2016-03-23
(2016)吉02民终224号
合同纠纷
吉林省盛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西红鱼盆宾馆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5﹞12008号
经查,当事人与吉林市欧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服务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总金额为11200元,350元/台/月*4台*8月,两个月支付一次维保费用;所负责维保电梯共计4台。当事人填写的维修保养记录显示维保人员于2024年8月22日对电梯进行了维保;但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及询问相关人员确认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未逐项对所负责4部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于8月22日对2部电梯进行了更换部件,但未能逐项维保。当事人未严格按照TSGT5002-210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保的事实清楚。由于当事人维保合同实行半包,未对维护保养和应急修理救援服务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晚对所负责电梯重新进行了维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