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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0+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桂芹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5MAC6HUUE4U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后辛庄村2区1排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总)罚﹝2025﹞08195号
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6-01-17
2
津交(总)罚﹝2025﹞112544号
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2-23
3
津交(总)罚﹝2025﹞112493号
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案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1000.00元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12-08
4
灌云交路执﹝2025﹞2071号
2025年09月09日16时许,灌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邵伟军、刘占明在G204国道486KM+800米处行政检查时发现,辽PB8852 津K7370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违法运输,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实施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刘起兴驾驶车辆辽PB8852 津K7370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运流水线设备,从河北省唐山市到上海市,运费6800元,津K7370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无道路运输证件。当事人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因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灌云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9
5
冀0133交罚罚决字﹝2025﹞204号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等行为案
处罚2500元
2500.00元
赵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9
6
冀0921交罚罚决字﹝2024﹞41号
2024年12月25日16时15分在国道307沧县李天木治超站,沧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孟凡峰、赵亮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到: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的高宝祥驾驶车牌号为冀J0U331/津G8876超(总质量60吨)的车辆,该车从事砂子运输,运费3300元未结。经查津G8876超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主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2500.00元
沧县交通运输局
2024-12-26
7
冀0984交罚当罚决字〔2024〕49号
2024年12月5日,接河间市沙洼联合治超站执法抄告函抄告,经河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2024年12月4日,张*驾驶车辆津H****超(临牌)运输保温材料,可拆解普通货物,该车所属公司天津鑫毅腾龙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未按要求为车辆做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评定。
处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河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05
8
冀0981交罚当罚决字{2024}224号
泊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猛、杨超、张雷向津G6227超牌货车驾驶员刘兴传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检查时发现津G6227超牌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款贰仟五百元整
2500.00元
泊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24
9
京怀交(罚)字﹝2024﹞0000177
有许可使用无证车
有许可使用无证车
1000.00元
北京市怀柔区交通局
2024-05-15
10
J371681202400191
2024年03月29日 13时29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308国道高新段,对朱大同驾驶的津CH3308(黄色)津F6885超(白色)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潇凯****、李凯****向朱大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津CH3308(黄色)津F6885超(白色)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从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到山东省邹平市魏桥第二工业园区运输棉花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对驾驶员和车辆相关证件进行了取证,驾驶员朱大同不能提供该车挂车津F6885超(白色)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证据:交通执法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以下内容空白)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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