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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天翰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4314670058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阳光大道新余学院二食堂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4﹞13号
经查明:1.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期间,对食堂内各档口商户收取租金等费用的同时,又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来收取商户的分摊电费等,另外又按0.75元/度的电费电价向食堂档口商户收取电费,按0.62元/度的电价上缴电费,其收取电费单价高于上缴电费单价0.13元/度而致多收档口商户电费。 2.在上述期间,当事人因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来收取档口商户的“分摊电费”共计319833.57元,同时因收取电费单价高出上缴电费单价0.13元/度而致多收档口商户电费共计84755.11元。以上共多收档口商户电费合计为404588.68元,即违法所得404588.6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对食堂内各档口商户收取租金等费用的同时,又采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来收取商户的分摊电费等,且当事人收取档口商户电费的单价高出上缴电费单价,前述行为已构成采取分解收费项目且提高电价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西省发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力口收服务类费用。”的文件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和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以及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294.34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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