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首善街道崔小马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6MAEL998T3P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平阳街西段南排(西关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眉市监处罚〔2026〕75号
2026年4月20日,本局接到《陕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610326002026042052989630),投诉人投诉内容为“反映2026年4月20日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向当事人网购消费23元,购买的肉制品(自制),上面写着牛肉吃着不是牛肉。诉求内容: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6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提供的线索,在位于眉县首善街道平阳街西段南排(西关四组)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网上页面标称制售的烧烤食材“烤精品牛肉”原料为牛肉,实际产品为牛肉味小串,但该产品上标示的配料是鸭肉、生活饮用水、牛肉粉等,并非纯牛肉;在美团外卖平台网上页面标称制售的烧烤食材“东北烤肉”原料为牛肉,实际产品为牛肉风味串,该产品上标示的配料是猪肉、水、牛肉等,并非纯牛肉;在美团外卖平台网上页面标称制售的烧烤食材“资格羊肉”原料为羊肉,实际是产品为羊肉风味串,该产品上标示的配料是猪肉、羊脂肪、水、羊肉等,并非纯羊肉。经查,2025年11月15日开始,当事人将从西安方欣市场购买的成品风味小串,猪肉、鸭肉当做牛羊肉串烤制(自制)对外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至案发之日已持续经营5个多月。涉案“东北烤肉”(猪肉原料)售价为2.88元/串,已售卖579串;累计采购用猪肉冒充牛肉食材3箱,每箱300串,总计900串,案发之日当事人店内剩余未售卖库存300串。涉案“资格羊肉”(猪肉原料)售价为2.88元/串,已售卖419串,累计采购用猪肉冒充羊肉食材3箱,每箱300串,总计900串,案发之日当事人店内剩余未售卖库存300串。涉案“烤精品牛肉”(鸭肉原料)售价为0.9元/串,已售卖904串,累计采购用鸭肉冒充牛肉食材15包,每包100串,总计1500串,案发之日当事人店内剩余未售卖库存500串。当日,本局以制售掺假掺杂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未售卖库存肉串依法予以扣押(《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文号:眉市监强决字〔2026〕5号)。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清楚食材原料为猪肉、鸭肉等,并非真正的纯牛肉、纯羊肉,当事人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利润,从西安方欣市场购买的成品风味小串,用于烧烤制售,并希望能从轻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在网上查询了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同类违法行为查处的案例,通过查询本局了解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多以违法经营者所售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行定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本局按照制售掺假掺杂食品对违法行为定性,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项罚则的处罚起点就是5万元(实际的处罚金额可能更高),如果按照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定性,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就会大幅度下降,且对涉案食品也无需没收,所以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定性处罚更有利于案件当事人,也对刚开始创业的年轻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经过核查,涉案的3种食材并非无标签的三无食材,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也提供了具体的进货来源,2026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市监解强字〔2026〕5号),依法解除对当事人涉案冷冻肉串制品的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售卖期间无特殊打折活动,仅正常套餐搭配售卖,所有售卖订单均未告知消费者食材为猪肉、鸭肉替代牛羊肉。当事人制售烧烤食材“东北烤肉”、“资格羊肉”采购成本为1.5元/串,对外售价2.88元/串,单串获利1.38元;制售烧烤食材“烤精品牛肉”采购成本为0.4元/串,对外售价0.9元/串,单串获利0.5元;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毛利为1829元,扣除合理成本(包含人工、房租等)后当事人共获利1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属于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 (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崔小马小吃店(个体工商户)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崔小马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违法所得1000元;并对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崔小马小吃店(个体工商户)处以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3500元。
2500.00元
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