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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松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059590287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杏花村77号23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2
(2026)浙0481民初1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浙0481民初185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慈溪市老赵厨具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25-12-02
(2025)浙0402民初97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唐**,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王**,刘**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2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吴**
海宁市人民法院
5
2025-08-11
(2025)浙0481民初8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吴**
海宁市人民法院
6
2025-06-19
(2025)浙0481民初86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隔墙由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7
2025-06-19
(2025)浙0481民初8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吴**
海宁市人民法院
8
2025-03-13
(2025)浙0481民初2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曾**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19
(2025)浙0481民初8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5-06-25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杭冠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3
2017-10-12
(2016)浙0481民初64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李**
裁判文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4
2017-02-05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7
2020-03-27
(2020)浙0424行初2号
行政监察(监察)
胡**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0-05-27
2020-03-27
(2020)浙0424行初1号
行政监察(监察)
胡**与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8-08-05
2018-06-12
(2018)浙0481执6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4-20
2018-04-11
(2017)浙01民初170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与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5-01-13
2015-01-13
(2014)浙嘉知初字第416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海宁杭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5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生产型号为QBSL-0.47D的单机单温冰箱65台,并在该型号产品背面粘贴标有“QS质量安全”标志的铭牌,当事人未办理“QS质量安全”生产许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QS质量安全”标志已于2010年6月1日取消使用。当事人于2012年底2013年初开始生产型号为BC/BD-278的冷柜,并在该型号冷柜本体上粘贴“中国能效标识 2级”字样的能效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型号冷柜的能效检测报告与能效标识备案信息,且在本局向当事人开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十五日限定期限到期后,仍未提供上述能效标识证明材料。根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复函,当事人生产的型号为BC/BD-278产品经查未备案,该型号产品的能效标识所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2021.2-2003,非现行有效版本,且标识样式与《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附件一标识样式不一致。当事人于2021年6月停止生产该型号冷柜,2022年销售1台该型号冷柜,本案违法所得为3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冰箱使用已取消的“QS质量安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能源效率标识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生产销售伪造能效标识的冷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产品标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当事人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当事人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责令停止使用“QS质量安全”标志,停止销售伪造能效标识的产品并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综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030元。
30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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