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天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柱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13289003601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塔尔巴哈台南路(气象局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3
(2024)新4201民初1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塔城地区天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
塔城市人民法院
2
2021-11-16
(2021)京0101民初212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塔城地区天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3
2019-09-11
(2019)新4201民初7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
塔城地区天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新疆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9
2022-04-26
(2022)京0101执313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视联动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塔城地区天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4-27
2020-04-12
(2019)新4201民初735号
杜**与塔城地区天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37号
(一)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新疆巨鹏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6500172130,发票号码:03154630~03154644、03154666~03154670,发票金额1,923,076.97元,税额326,923.03元,价税合计2,250,000.00元。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你公司与新疆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签订光缆迁改项目,项目需要油木杆、光缆等材料,你公司向王海江购买了上述材料,但王海江无法给你公司提供发票,法人刘小柱通过网络联系了卖票的人,购买了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组通过检查你公司对公账户以及刘小柱、李婷婷等相关人员资金流水,未发现你公司与开票公司新疆巨鹏商贸有限公司有资金业务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326,923.03元不得抵扣,你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6日更正2017年11月、12月增值税申报表,326,923.03元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并补缴增值税325,144.12元、滞纳金56,022.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760.09元、滞纳金3,932.93元,教育费附加9,754.33元、地方教育附加6,502.88元,合计424,116.47元。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完税凭证,用于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3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