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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力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7QKBE68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三岗镇街道234栋1-2层7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5〕36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汇安堂大药房于2023年4月11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醋氯芬酸胶囊共10盒,购进单价为4.49元/盒,销售价格10.00元/盒,销售数量10盒,无库存。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55.10元。 又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单,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购药时并不知道所购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该大药房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该批次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并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到目前为止,没有患者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且在此期间没有患者前来投诉该批次药品有质量问题,故未发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反应。
该案来源于县局稽查科交办。2025年4月15日,我队接到县局稽查科稽查工作任务交办单(农稽交办【2025】20号),交办单附有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和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4FY0001】。称农安县汇安堂大药房销售的醋氯芬酸胶囊经商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双氯芬酸不得过醋氯芬酸标示量的0.4%项目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16日对农安县汇安堂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交办单中提及的同批次醋氯芬酸胶囊,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已全部售出,无库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汇安堂大药房于2023年4月11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醋氯芬酸胶囊共10盒,购进单价为4.49元/盒,销售价格10.00元/盒,销售数量10盒,无库存。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55.10元。 又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单,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购药时并不知道所购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该大药房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该批次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并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到目前为止,没有患者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且在此期间没有患者前来投诉该批次药品有质量问题,故未发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反应。 当事人农安县汇安堂大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农安县汇安堂大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10元。
133.69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2
农市监处罚﹝2025﹞31号
当事人农安县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分两批次购进醋氯芬酸胶囊20盒,生产批号为230201,药品的生产单位是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购进单价为4.49元/盒,购进药品总金额为89.8元。每次购进数量10盒(销售单号:102023031516140002,销售单号:102023031515560009)。截至2025年4月16日当事人共销售醋氯芬酸胶囊19盒,其中销售单价为11.5元/盒的共销售18盒,销售单价为12.00元/盒的共销售1盒,自己服用1盒。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货值金额为230.5元,违法所得为133.69元。又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醋氯芬酸胶囊时向供货方索要了该批次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相关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单,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购药时并不知道所购的药品不符合国家规定。该大药房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该批次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并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了整改报告,到目前为止,没有患者来退货,召回数量为零,且在此期间没有患者前来投诉该批次药品有质量问题,故未发生危害后果和不良反应。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69元。
-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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