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刘桂安水产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桂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BN169G8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育英路157号诸暨新农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产交易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1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以12元/kg的价格购进鳊鱼10kg,在其经营场所零售。2023年12月1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鳊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2月2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310965565),报告显示:被抽检的鳊鱼被检测为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项目:地西泮,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0.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SN/T3235-2012。本局于2024年1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0元/kg的价格销售完上述鳊鱼,销售金额为200元。共计违法所得2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鳊鱼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从事农产品销售,经营场所使用面积15平方米。
案件性质一: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案件性质二: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