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丽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522567259582G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14
(2022)晋0423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中安建安建材有限公司
襄垣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8
(2021)豫05民终2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04-06
(2021)豫0522民初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4
2021-03-23
(2021)豫0522民初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安阳县人民法院
5
2020-07-13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沂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0-07-14
(2020)鲁0323执保5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11-01
2021-09-26
(2021)豫0522执17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7-12
2021-04-22
(2021)豫0522民初12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12
2021-06-21
(2021)豫05民终25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铜川金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28
2020-06-08
(2020)鲁0323民初1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2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16
2020-06-08
(2020)鲁0323执保5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9-10
2020-07-14
(2020)鲁0323日执保515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2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9-04-01
2019-03-26
(2019)豫0522执7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阳县水冶镇隆昌钢材经销部、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2-25
2018-09-06
(2018)皖0181执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巢湖市新辉机械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1-14
2018-06-15
(2018)冀0929执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恒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423号
2025年7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起重机)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当即责令其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责令该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前予以改正,消除隐患。2025年7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安阳县迅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上述特种设备且未能改正,消除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23000元。
1、罚款人民币23000元。
23000.00元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