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可艾输送带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双永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637MA0FUWUA4B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保定市博野县东墟乡大墟南大街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博市监处罚〔2026〕21号
2026年2月6日,在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县级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一批普通用途织物芯输送带(规格型号:500 EE 600 4 3+1.5L;生产日期:2026年2月5日;生产单位:博野县新豪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抽检并送恒为检验检测认证(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检验。2026年3月11日,我局接到编号为A34915F202602057的检验报告,显示所检产品质量不符合GB/T7984-2013标准,该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2026年3月16日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97元,罚款14652元,合计14949元。
14652.00元
-
2026-03-31
2
博市监处罚〔2025〕12-44号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0.1683万元,罚款1.3266万元
13266.00元
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