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发扬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703669559084N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保险街3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08
(2021)浙0213民初221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杨**,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支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
2020-12-22
(2020)川1781民初23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刘**
熊**,杨**,杨**,杨**,万源市随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源支公司
万源市人民法院
3
2020-08-22
(2020)川1102民初49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支公司,张*,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5-08-23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张跃晨
赵**,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2
2015-02-07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张跃晨
赵**,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9
2020-08-21
(2020)川1102民初49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左*与张*、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6293.4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1-27
2020-09-28
(2020)川1702民初3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熊*、杨**等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1936.96元
民事案件
3
2018-09-27
2017-09-30
(2017)渝0101民初96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与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5289.52元
民事案件
4
2018-08-16
2018-05-25
(2018)川1024民初1207号
原告刘**、喻**、黎**、刘*诉被告杨**、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1820022.46元
民事案件
5
2018-06-08
2017-08-08
(2017)川0108民初46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与李*、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28
2017-08-29
(2017)渝0241行审5号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五大队与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7-02-22
2017-02-22
(2017)川1302民初134号
合同纠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5-26
2016-05-26
(2016)川1703执1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张**、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5-12-02
2015-03-18
(2015)邛崃执字第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某某、孟**、孟**、陈某某与张某某、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11-20
2015-11-09
(2015)达达执字第337-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张**、达县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630115交罚﹝2024﹞0036号
2024年06月11日10时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在G93泸渝高速合江收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安永川驾驶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S82369-川S0230挂车运载钢结构件在合江收费站下站时重量为52.75吨。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川S82369-川S0230挂车为六轴货车,限载49吨,所载物品为可解体物品,车货总长21.0米,宽3.0米,高3.85米。本次运输该车尺寸符合行驶证核准装载范围,但重量超限3.7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车辆行驶证复制件、出站称重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六、二十七条,给予达州市捷顺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4-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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